:::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53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9號 債 權 人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㈣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為何? ㈤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暨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㈥陳報樓梯扶手工程金額為何? ㈧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附註: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