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77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宛穎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以九十日為限。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