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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5號
債  權  人  黃詩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岸森林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若債務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應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債權人得執之為執行名義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之,債權人依上開程序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彼岸森林有限公司給付積欠薪資及未休假獎金新臺幣(下同)8萬3560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4月25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兩造調解方案第一項中記載債務人(即資方)同意給付債權人(即勞方)112年11月份至113年1月份薪資差額7萬7029元及7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6531元,合計8萬3560元,並自113年5月份起開始給付,匯入債權人指定帳戶等語明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憑。又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就債務人應給付積欠薪資及未休假獎金予債權人成立調解,倘債務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應持該勞資調解紀錄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即得據之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再聲請支付命令,核屬無權利保護必要,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