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970號
債 權 人 宇利弘先進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台灣日聯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
系爭契約是否已解除或有其他得請求
回復原狀之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台灣日聯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