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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37號
債  權  人  建慶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莊美華 


債  務  人  毅捷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筆益 


一、㈠債務人毅捷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筆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