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037號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筆益
一、㈠債務人毅捷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筆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