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曹訓察
債 務 人 明紘製刀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春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貳萬伍仟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參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⑵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捌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⑵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
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