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5號
兼法定代理
人 莊捧貴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喬立雍容大廈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建物(門牌:臺中市○○區○○○道○段000○0號6樓之3)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㈢提出
本件債權人莊捧貴得對債務人喬立雍容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
精神慰撫金之依據為何?陳報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萬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支出地板拆除重新鋪設費用新臺幣79,153元、玻璃門拆除費用新臺幣3,500元、水電工檢查新臺幣3,500元、牆面油漆補刷費用新臺幣17,212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