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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5號
債  權  人  卓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捧貴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喬立雍容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建物(門牌:臺中市○○區○○○道○段000○0號6樓之3)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㈢提出本件債權人莊捧貴得對債務人喬立雍容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精神慰撫金之依據為何?陳報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萬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支出地板拆除重新鋪設費用新臺幣79,153元、玻璃門拆除費用新臺幣3,500元、水電工檢查新臺幣3,500元、牆面油漆補刷費用新臺幣17,212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