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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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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權聲請債務人陳奕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奕寰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契約書影本,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債務人陳奕寰之戶籍設於南投縣名間鄉,且已自台中市東區大振街之址遷離,有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查本件債權人僅依據卷附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契約書第五條之規定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