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8號
債 權 人 陳美蓮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
鄭舜文」之記載是否有誤?請具狀列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歷史資料(即
兩造107年3月27日活動申請書簽立時負責人為「鄭舜文」之資料。)。
㈣敘明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即本件債權是何種款項、發生緣由及法律依據。)
㈤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0,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