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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
債  權  人  楊惠惠即楊會會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詳述請求之原因事實併予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楊惠惠」之簽名或蓋章。(債權人最新姓名應為楊惠惠)。㈢陳報正確債務人為何?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㈤陳報請求金額50,000元之計算式。」,該裁定於113年6月1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6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