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1號
債 權 人 陳美珠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正確之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又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