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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9號
異  議  人
債 權 人  黃姵慈 


異議人債務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聲明異議。查本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