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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金瑞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㈠債務人金瑞達於民國98年1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8335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