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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9號
債 權
人 城市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新發
上
債權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洪家和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
法律
依據為何?。
㈡
陳報債權
人投資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