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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9號
債  權  人  城市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發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家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陳報債權人投資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