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751號
代 理 人 莊凱婷
兼法定代理 李佳馨
人
債 務 人 李俠墨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零陸萬玖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