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761號
代 理 人 潘艷如
黃仲光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