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昆宗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含)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