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賴一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賴一郎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霧峰區遷離,現設籍於彰化縣芬園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