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929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陸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