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高嘉琦
高偉哲
一、㈠
債務人高嘉琦、高偉哲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壹
拾貳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高嘉琦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壹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一期)。如對債務人高嘉琦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高偉哲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