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惟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之
陳報狀僅針對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之部分補正計算式,其餘之聲請金額並未敘明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針對其餘金額部分之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