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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18號
債  權  人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方文萱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聲請狀末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