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1號
債  權  人  金怡晏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君澤究為「債務人」或僅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其亦為債務人,請提出受雇於「林君澤」個人之釋明文件;如僅受雇於「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列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債務人民國113年5月薪水、遣散費、文件申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2,167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