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1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君澤究為「債務人」或僅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如其亦為債務人,請提出受雇於「林君澤」個人之釋明文件;如僅受雇於「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列其
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債務人民國113年5月薪水、遣散費、文件申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2,167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