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
執行名義;法院未於
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由前開法文可知,訴訟費用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係以裁判確定之翌日起算,
惟在
本案裁判尚未確定時,
當事人因未能確定其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自無從自動償付其應賠償
對造之訴訟費用。再者,支付命令於104年6月15日修法後,縱未經債務人異議而告確定時,其效力亦僅有
執行力無
既判力,自不符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適用意旨,支付命令督促費用自無再加計法定利率之利息而由一造負擔。查
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金32,167元,其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規費500元已有聲明「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此部分金額重複計入本金請求,故此「500元」,並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之聲請,依
前揭說明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