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7號
債 權 人 林彥彤即順彬企業社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為〝諸利福〞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提出星時代為債務人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查狀附出貨單影本之客戶名稱為星時代。)
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1月4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
翌日起算。)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