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20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⑵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