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8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輔信安和診所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3年1月31日」?
㈢確認
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台南」地方法院公鑒」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