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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2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美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