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232號
張鶴澄
一、㈠債務人張汝宜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參拾
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汝宜、張鶴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