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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正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正渭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貸款,所持之現金卡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利息。料債務人張正渭於099年02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欠款,依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放款明細1件。二、貸款契約書及約定書影本各1件。三、金管會函及公告各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3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279元
張正渭
自民國99年02月14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001
新臺幣84,279元
張正渭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