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5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燕明
債 務 人 彭雅惠
一、㈠債務人古己科技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吳燕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壹萬元,及①其中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②其中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彭雅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