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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谷中地政士即施政訊之遺產管理人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二筆借款之借款人為何?連帶保證人為何?。
    ㈡補正被繼承人施正訓之二筆借款尚欠餘額表及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