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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2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𨶒家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
      五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