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541號
代 理 人 洪翊瑄
債 務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02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胡又銘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又銘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