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48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盧雅雯 


            趙麗娟 



一、㈠債務人盧雅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買斷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陸仟零貳拾元、違約金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捌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