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644號
債 權 人 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典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晨恩即洪世聰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洪晨恩即洪世聰為典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之釋明資料。(查狀附還款
切結書影本並無洪晨恩即洪世聰為連帶保證人字樣及簽章。)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110年11月30日之
翌日起算。)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