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7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楊幸、謝靜儀、楊祥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當事人欄及附表
所載債務人〝楊幸〞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