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84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純秀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鄭又慎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鄭又〝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