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似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壹仟元計收,並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蔡似易前於民國(下同)109年02月24日向
聲請人辦理借得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七年,自實際撥款日即109年02月25日起至116年02月24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八十四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
(二)前述貸款利率依
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再加年息利率2.92%(目前合計為年息利率4.27%)機動計算,延遲履行時,自應繳款日之
翌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再以固定金額計收取
違約金1000元,並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此均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之書面為證。
(三)
嗣查今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392584元整,且自112年02月26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利息,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無須催告下即視為債務提前全部到期,又現債務人已逾期還本付息十六期之久,債務人顯已喪失其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負擔;茲為免審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繳息明細影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