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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蔡似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壹仟元計收,並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似易前於民國(下同)109年02月24日向聲請人辦理借得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七年,自實際撥款日即109年02月25日起至116年02月24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八十四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
    (二)前述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再加年息利率2.92%(目前合計為年息利率4.27%)機動計算,延遲履行時,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再以固定金額計收取違約金1000元,並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此均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之書面為證。
    (三)查今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392584元整,且自112年02月26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利息,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無須催告下即視為債務提前全部到期,又現債務人已逾期還本付息十六期之久,債務人顯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負擔;茲為免審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繳息明細影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