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4號
債 權 人 蔡正芝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7月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7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