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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6號
債  權  人  高銘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娥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錱觕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與所附清單總額不同,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