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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61號
債  權  人  周德旺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凱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張凱強」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為「金采聯合有限公司 」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張凱強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張凱強所有。
    ㈣提出兩造約定利息民間借款3分利之釋明資料(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