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961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凱強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
本件債務人為「張凱強」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為「金采聯合有限公司 」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張凱強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張凱強所有。
㈣提出
兩造約定利息民間借款3分利之釋明資料(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