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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鄭雯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參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貳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玖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㈤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