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983號
代 理 人 涂其弘
兼法定代理
人 顏德新
債 務 人 顏兆鑫
吳福禱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柒萬
壹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貳萬肆仟零柒元壹角
肆分,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