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99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瑋仁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捌萬肆仟玖佰
      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