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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泰停車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雙方簽章之契約書影本(編號23TCC197乙份)。
    ㈡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㈢提出廣告費8387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