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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74號
債  權  人  惜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柏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吳柏臻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吳柏臻(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