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186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范俊瑞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務人范俊瑞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