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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91號
債 權
人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韋任
上
債權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胡沛龍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字母「L」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胡沛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
。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