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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91號
債  權  人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沛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字母「L」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胡沛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