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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93號
債  權  人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耀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戶籍地址設於苗栗縣,本院所轄,繳費前請先行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