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193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耀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
專屬管轄之訴訟,不
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戶籍地址設於苗栗縣,
非本院所轄,繳費前請先行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註: